江蘇神通:合同管理制度
- 分類:公司制度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12-06-11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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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第一條 為加強江蘇神通閥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合同管理,規范公司及子公司的合同法律行為,防范經營風險,保護公司利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訂本制度。
江蘇神通:合同管理制度
【概要描述】第一條 為加強江蘇神通閥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合同管理,規范公司及子公司的合同法律行為,防范經營風險,保護公司利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訂本制度。
- 分類:公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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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12-06-11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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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神通閥門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制度
(經二屆十四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江蘇神通閥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合同管理,規范公司及子公司的合同法律行為,防范經營風險,保護公司利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及子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勞動合同除外)一律適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稱合同包含:采購合同、銷售合同、其他業務合作協議或合同。
第三條 公司戰略發展部作為合同審查監督部門,設立法務專員崗位負責公司及子公司合同的審查、監督及登記備案工作。
第四條 公司各部門及子公司必須相互配合,切實執行本制度,凡違反本制度操作而造成公司損失的,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
第五條 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政策,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六條 公司合同簽訂實行法定代表人簽署和授權委托簽訂制度,授權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簽訂合同。
第七條 簽訂合同實行策劃、洽談、審查、批準等獨立制約原則,經辦人、審查人、批準人各司其職,分工負責。任何合同均需經過審查、批準方可簽訂。
第八條 合同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即時結清的小額交易除外),公司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戰略發展部組織起草、征求需求部門及相關配合部門意見后,經公司辦公會議批準的統一的合同文本。需求部門在簽訂合同時,應優先選擇公司示范文本。除示范文本以外的一般合同由各部門或子公司經辦人自行擬定,或由簽約其他方提供。絕對額超過500萬元的合同文本由公司法務專員參與起草,或者由公司法務專員委托外部律師事務所代為起草。
第九條 合同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第十條 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名稱或姓名、住所);
2、標的,指貨物、勞務、項目等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
3、數量和質量要求,包括驗收的標準和質量異議期的約定;
4、價款、酬金及其支付方式,含各種可能發生費用的分擔;
5、合同履行的時間期限、地點和方式,以及履行過程中各方義務及風險責任的劃分;
6、違約責任及其承擔方式;
7、糾紛解決辦法(司法、仲裁管轄)。
第三章 合同的審查、批準及權限
第十一條 合同的審查: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合規性。合同條款及業務模式是否符合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定價、流程及風險控制等方面。
3.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4.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資信情況;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十二條 公司法務專員按照以上審查內容在合同簽訂前對所簽合同進行審查。
1.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經營所簽采購合同、銷售合同若采用公司的示范文本簽訂,則無需法務專員審查,但事后登記報備;若采用非示范文本或采用交易對手方提供的示范文本合同,合同金額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上的必須在最終領導批準之前報法務專員審查,10萬元以下的事后登記報備即可。
2、公司及子公司簽訂的其他業務合作協議或合同應當在最終領導批準之前,報法務專員審查。
第十三條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應當呈報上級主管機關批準的合同,或需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的合同,或需由公證處公證的合同,則需經過批準、鑒證或公證等程序。
第十四條 授權范圍:
1、公司董事長根據公司業務發展需要,每年在董事會對其的授權范圍內對公司總裁進行授權,并簽署年度《授權委托書》。
2、公司總裁有權在其授權范圍內,對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部門經理以上管理人員進行轉授權。
3、對于需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的,公司對外投資、融資、合資合作、對外擔保、資產處置、委托理財、對外承包、發包等重大經濟合同,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后,由董事長或其授權總裁對外簽署。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條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實施和全面履行。
第十六條 合同經辦人和公司主管領導應隨時了解、掌握合同履行情況,及時發現和處理問題。
第十七條 對未嚴格履行合同責任和義務的行為人應立即糾正,對由此而造成后果和損失的相關人員應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價款結清且無遺留事項。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十九條 合同履行中遇到不可克服的困難,需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協商,達成一致。
第二十條 對方當事人不履行或難以履行合同,應及時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條 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應從維護企業利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二十二條 變更、解除合同參照本制度“合同的審查批準”的規定和程序執行。
第二十三條 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公司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的以外,均應依法要求和落實對方承擔相應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中明確規定。
第六章 糾紛處理
第二十四條 堅持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以合同規定為原則處理有關糾紛。
第二十五條 以雙方協商為基本方法。雙方友好協商,公平合理,互諒互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第二十六條 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具體負責到糾紛處理終結為止。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合同管理由公司各事業部總經理和業務部門經理負責,同時接受公司總裁領導。
第二十八條 合同簽訂后,合同經辦人應將合同文本(原件)和相關資料歸類整理后交由公司檔案室存檔。對于絕對額大于500萬元的合同,合同文本(復印件)應同時報董事會辦公室。
第二十九條 公司法務專員負責對合同履行的檢查和監督。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收受賄賂、與他人串通、出賣公司利益,玩忽職守導致公司遭受損失,故意違反本管理制度的人員,公司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責令其承擔全部損失,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 對檢舉、揭發第三十條所述行為經查屬實的,公司給予檢舉揭發人一定獎勵并為其保密。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并實施,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江蘇神通閥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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